【追討股息】滙豐不派股息5股民追討敗訴 審裁官指滙豐有權撤派息決定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1/07/12 18:04

最後更新: 2021/07/12 18:5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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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索人李激光(左)及麥若媚(右二)及方國珊(左二)今到小額錢債審裁處聽取判決。陳卓欣攝

滙豐(0005)控股於2020年2月表示因新型冠狀病毒疫情下的各種不明朗因素,取消派發2019年第4期中期息。5名持有滙控股東早前分別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滙控追討股息,經審訊後,審裁官今(12日)裁定申索人敗訴,各人的申訴被撤銷,沒有訟費命令。審裁官裁定滙豐在法律上有權在實際派息前,撤回派息決定,董事會不可能因行使法律權利而被視為違反承諾,而有法律責任。

審裁官裁決時指,在正式派發中期股息前,不應扣成滙控的應付債項,這完全乎合公司章程條款,滙控絕對有權取消派發。

申索人審訊時質疑滙控為逃避法律責任,玩弄文字,將「末期息」改為「第4期中期股息」。審裁官並不同意說法,指由始至終滙控的公告或文件都是稱該次派息為「第4期中期股息」,再者滙控一方代表曾在庭上解釋,章程列明中期息及末期息的監管根本不相同,分別由董事會及股東大會決定派息。

審裁官續指,在正式派發中期息時才會成為滙控的應付債項及股東的欠債,在法律上滙控有權在實際派息前,撤回派息決定,董事會不可能因行使法律權利而被視為違反承諾,而有法律責任。

申索人又曾指控滙控取消派息,損害了小股東的合理期望,惟審裁官指小額錢債審裁處無司法管轄權,單憑合理期望的理據而裁定申索合法。

審裁官裁定申索人的理據無一成立,明白取消派息的決定令各申索人失望,但不可能改變該決定屬合法的事實,5名申索人的申索被撤銷。

協助申索人的區議會方國珊在庭外表示,對裁決感到心寒,指「話唔係債項就唔係債項」。申索人麥若媚批評裁決無同情心,「完全幫晒滙豐」。

根據申索書,5名申索人包括曹維新、李激光、Jantix Management Limited 、麥若媚及程少媚;答辯人為滙豐控股。由於程因病入院,今缺席聆訊,審裁官指審訊時將一併考慮程的書面證供。5名申索人分別持有4,000至逾4.6萬股滙控,申索額分別逾6,000至逾7.4萬元的股息及利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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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陳卓欣